《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》
添加時間:2016-01-06
第十八條 受檢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、《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》或者《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》、《財務決算年報表》、《企業年度工作情況總結》等相關材料,包括:企業年度營業額、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、用戶反映、企業內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等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后,應當對單位資質年檢做出結論,記錄在《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》或《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》的“年度檢查”欄內。對甲級資質單位年檢結論應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。
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:
?。ㄒ唬﹩挝毁Y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,且在上一年度未發生防雷工程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,為“合格”;
?。ǘ﹩挝毁Y質條件基本符合資質等級標準,且在上一年度未發生防雷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,為“基本合格”;
?。ㄈ﹩挝毁Y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,且在上一年度沒有承接任何工程項目,或者發生過防雷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,為“不合格”。
第十九條 沒有參加資質年度檢查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活動。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年度檢查的,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提示后十五日內仍不申請,視為自動歇業,其資質證失效。
第二十條 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資質證書有效期內,單位資質年度檢查有兩年不合格的,降低一個資質等級。
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單位,其資質等級經評審后定為丙級,而且為暫定級,有效期為兩年,在資質證上注明。有效期滿后,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復查,復查合格的,換發正式資質證;復查不合格的,由原審批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收回暫定資質證。
第二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并已領取資質證的單位如發生分立、合并、撤銷的,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三十日內,向單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手續。需要申請資質證的,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單位,其資質等級經評審后定為丙級,而且為暫定級,有效期為兩年,在資質證上注明。有效期滿后,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復查,復查合格的,換發正式資質證;復查不合格的,由原審批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收回暫定資質證。
第二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并已領取資質證的單位如發生分立、合并、撤銷的,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三十日內,向單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手續。需要申請資質證的,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。
第二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,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。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、施工。